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規定,經審核,本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頒發此證。
發證機關:上海市寶山區規劃和土地管理局 日 期:2010-11-26 建設單位(個人)上海康德利房地產經營有限公司建設項目名稱廟行鎮共康北二塊【二期】08-2地塊經適房【地上部分】建 設 位 置長康路東、場北路南、大康路西、花園宅路北建 設 規 模197779.8 平方米 (其中計容面積194762.5平方米)
附件及附圖名稱:
1.建筑工程項目表一份。
2.建筑工程總平面圖一份。
3.建筑工程位置地形圖一份。
4.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圖一套。
遵守事項:一、本證是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審核,建設工程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法律憑證。
二、未取得本證或不按本證規定進行建設的,均屬違法建設。
三、未經發證機關許可,本證的各項規定均不得隨意變更。
四、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有權查驗本證,建設單位(個人)有責任提交查驗。
五、本證所需附圖與附件由發證機關依法確定,與本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