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的性質是歸集體所有的,一般對集體土地上的廠房的補償是和對國有土地上廠房的補償是有一定差異的。下面我們來說說集體土地廠房如何補償及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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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上的廠房征收如何賠償1、土地的補償:這里要分情況討論,如果是廠房所占土地是集體建設用地且被征收人擁有該地使用權,根據土地管理法,征收農用地或其他土地,土地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物及青苗的補償費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如果廠房所占土地是租來的,那么土地補償費是歸土地使用權人的,租戶有權從出租方處獲得租金損失。2、房屋的補償:按廠房的標準給予補償,標準各地不一,各地一般根據該地建筑物重置成本價結合成新來制定補償標準。3、附著物補償費:包括地面、水池、植物、道路、院墻等等,各類標準不一,清點時不要遺漏。4、設備折舊處理:廠房內有不能搬遷的設備、設施的,由所有方提供設備購入單據,根據購買價款結合成新進行補償。5、設備設施搬遷費:一般是可以移動的設備、廠房內的其他設施搬遷費用,由廠房所有方根據搬遷數量、距離做測算,然后雙方協商。6、停產停業損失:雖然在我國,相關法律對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時是否應當給于停產停業損失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參照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再289號裁判案例,集體土地房屋征收時,應參照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規定,將停產停業損失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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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集體土地上租地建廠的廠房遇到征收時,情況比較復雜,如果建在耕地上,極有可能被認定成違建不予補償;如果租地合同已經到期,還要根據租地協議約定的合同期滿后建筑物、構筑物的權利歸屬來判斷建筑物的補償應該給土地出租方還是承租方,同時還要結合租地建廠手續是否齊全來判斷能否爭取合法建筑來爭取補償;如果租地合同未到期,情況更加復雜多樣,這里面涉及到出租方與承租方合同解除的問題、建筑物建造是否合法的問題、合法的情況下如何根據合同界定雙方對于建筑物的補償權等一系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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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可以看出,集體土地上廠房在征收時,對于其怎么補償以及補償標準的問題,目前我國的法律規定尚不如《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完善、明確,因此比國有土地上廠房征收具有更高的復雜性,要想獲得合理甚至高標準的補償,被征收方一定要找專業律師幫助分析方方面面的問題,在與征收方爭取補償時才能立于不敗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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