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凡在本區投資、稅基在閔行區的外商投資生產型企業(包括原投資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 ,所繳納的所得稅屬區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額獎勵、四年減半獎勵。
2. 凡注冊資金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新企業,以及合同外資主體為2002年后認定的世界500強的新企業,從開始獲利年度起,上繳的企業所得稅屬區地方收入部分三年全額獎勵、六年減半獎勵。
3. 為鼓勵外商追加投資,凡優惠政策期滿的生產新企業,新增投資絕對額不少于100萬美元,經營期不少于五年的,從新增利潤年度起,以追加投資前一年度已征收的所得稅為基數超過部分屬區地方收入部分,五年內每年按70%獎勵給外商投資者。
4. 凡出口型企業,經市有關職能部門批準,出口每1美元由區政府專項資金獎勵人民幣3分。
5. 凡享受所得稅優惠政策到期之后, 當年度上繳企業所得稅屬區地方收入實得部分達到300萬元以上的, 由政府專項資金按該收入的15%予以獎勵。
本意見自2002年1月1日起實施。如與上級有關文件有不符之外,按上級有關文件執行。
本意見由區政策研究室負責解釋。
